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辽银会字[1998]403号颁布时间:2000-10-11
辽银会字[1998]403号
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地税局直属各分局、省各
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沈阳、大连分行、其他各商业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发(1998)312号文《关于查核、暂停支付、
扣缴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
并执行:
一、金融机构接到税务机关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纳税人
相当于应纳税金额的存款。对暂停支付的存款不得办理转出。
二、暂停支付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税务部门
应在暂停支付存款期满前重新办理暂停支付存款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
撤销暂停支付存款。
三、涉及两家以上税务部门对同一存款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已实现执行的
一方提出解除执行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助执行的税务部门同意后
方可解除。另一方税务部门如需继续对该存款账户实行暂停支付存款时,另向该存款
人开户的金融机构送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予以受理。
附件:催缴税款通知书、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证明、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
支付存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