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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沈国税稽字[1998]263号颁布时间:1998-10-30

     1998年10月30日 沈国税稽字[1998]26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 构存款的通知》(辽银会字[1998]40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对稽查的案件,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时,要同时送达《催缴税款通知 书》,并做好有关催缴工作,以便于对不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继续采取银行扣款等措 施。 二、对于文件中所附的有关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原来执行的文书相应废 止。 三、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要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告之有关复议和 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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