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对养老保险费收支管理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予以明确的通知
沈财社字[1999]280号颁布时间:1999-08-16
1999年8月16日 沈财社字[1999]28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社会保险总公司:
经市养老保险费征收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对养老保险费收支管理中存
在的三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个开发区及涉外地税分局征收的养老保险费管理问题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张士)、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南湖)
地税分局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体私营收入及今后扩面收入,均作为市属收入进
行管理,资金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
棋盘山风景开发区(以下简称辉山)、商贸金融开发区(以下简称北站)地税分
局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按市属和区属两个级次记帐,市属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辉山
的区属收入转入东陵社会保险分公司区属收支户,北站的区属收入转入沈河社会保险
分公司区属收支户。
鉴于涉外地税分局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涉及市内五区的区属收入,因此,涉外地税
分局要按市属和区属两个级次记帐,但资金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区属收入由市社会
保险总公司归集划分后,再由市财政专户拨入各区社会保险分公司区属收支户。
张士、南湖地税分局征收养老保险费的票据由所在区社会保险分公司记帐;辉山、
北站地税分局征收养老保险费的票据分别由东陵和沈河区社会保险分公司记帐;涉外
地税分局的养老保险费票据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向所属分公司传递。
二、关于缴费与发放不在同区的部分区属以下企业养老保险费管理问题
对这部分区属以下企业,各地税分局可仍按属地征收的原则进行征收,并按所在
地区政府的意见将资金及时划入所在地社会保险分公司的“区属以下养老保险基金收
支户”。所在地社会保险分公司收到这部分企业的缴费票据和资金时,应将缴费票据
和资金及时转给这部分企业主管区的社会保险分公司“区属以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户”。
由这部分企业主管区社会保险分公司记帐并负责养老金发放。
三、关于部分税务所设立收入户的问题
为保证于洪、东陵、新城子、苏家屯四个郊区较偏远税务所和市内部分征收现金
量较大税务所收取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及经办人员的人身安全,经研究,同意四个郊
区较偏远税务所和市内现金量较大的中心税务所可设立“养老保险费收入户”。设立
帐户的具体条件由市地税局制定。帐户开设后,要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帐户资金要
在每月1日、10日、20日之前上缴到上一级地税分局的收入户,再由地税分局按
资金性质划入所在地社会保险分公司“区属以下养老保险支出户”或“市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