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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对养老保险费收支管理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予以明确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9]202号颁布时间:1999-09-03

     1999年9月3日 沈地税所[1999]202号 各分局: 现将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对养老保险费收支管理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予以明确的通 知》(沈财社字[1999]28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 照执行。   各分局所属税务所当日将养老保险费缴到分局专户有困难的,可以在就近银行设 养老保险费收入过渡帐户。各税务所要严格按规定认真记帐,核算养老保险费收入。 分局税收会计对税务所的收入过渡帐户要加强监督管理。过渡帐户的收入要及时按规 定的时间上缴到分局专户。各分局要将税务所开设帐户的单位名称、帐户名称、开户 银行上报市地税局。 附件: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对养老保险费收支管理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予以明确的通知》 (1999年8月16日 沈财社字[1999]28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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