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8]117号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沈国税一字[1998]11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
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8]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
下:
一、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及增值税“先征后退”的
具体操作程序,仍按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沈国税一字[1994]03号)和《关于对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沈国税一字[1997]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办企业的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市局《关于印发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沈国税一字[1994]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