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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8]51号颁布时间:1998-04-10

     1998年4月10日 辽国税一[1998]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 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8]3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1.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省局 辽国税发[1994]21号、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增值税的退还一律由市级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具 体退税时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3.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手续制度,强化增值税的管理,从1998 年1月1日起,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应凭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和据此填写的《辽宁 省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辽宁省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增值税“先 征后退”退税申请(审批)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4.民政福利企业转制后,凡符合省局辽国税一[1994]21号文件所有条件的,仍 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5.本通知下达后,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省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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