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办税人员资格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征字[1998]102号颁布时间:1998-05-26
1998年5月26日 沈国税征字[1998]10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7]1号)精神,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对企业纳税人培训考试工作
的通知》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国税征管范围内,实施办税人员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印制的《办税员资格证书》办理有关税务事项。现将培训、考试、发证及管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办证范围
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国税局缴纳的企
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的企业)义务的单位办税人员均应经过统一培训、
考试,取得《办税员资格证书》后,从事办税工作(三资企业办税人员暂不办理)。
二、办税员报名需携带的证件
1.从事办税工作单位的证明;
2.办税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培训、考试时间和内容
1.一九九八年五月末以前各基层局组织通知、宣传;六月一日至六月十日组织报
名、收费、发放教材工作。六月十一日至六月二十五日由沈阳税务师事务所和各基层
局税务师分所安排场地组织学员进行培训、辅导,六月二十六日市局统一组织命题考
试。考试以开卷考试为主,六月二十九日至六月十四日进行判卷及填写证书,六月十
五日至七月末发证。
2.培训、辅导、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办税人员办理税务事项应知、应会的税收基本
理论操作程序和技能,包括税收常识、税收理论、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缴纳、发票管
理、税收征管、税政知识等内容,具体内容以市局统一编写的办税人员上岗培训教材
《国税办税实务》为标准。
四、收费标准
办理办税人员资格证的经费坚持以学养学的原则,此次培训、考试收费经辽宁省
物价局辽价费字[1998]31号文件批准收取100元,收费事宜由沈阳税务师事务所负
责。具体包括教材资料、培训费、租场费、考卷费、批卷费、证书工本费等。各分局
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企业办税人员经过市局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办税员资格证
书》,从事办税工作。经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得从事办税工作,要继续参加培训、
考试,直至考试合格取得《办税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办税工作。对新办企业办
税人员要随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发放《办税员资格证书》从事办税工作。
六、《办税员资格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1.今后办税人员在办理下列税务事项时必须携带《办税员资格证书》;
(1)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领购发票;
(3)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缴纳;
(4)办理领购纳税资料;
(5)办理申请审批退税;
(6)办理申请滞纳税款;
(7)办理申请滞纳金豁免;
(8)办理民政、校办企业资格认定;
(9)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2.企业办税员可由企业会计兼职但每个企业至少指定一名办税人员参加考试,取
得《办税员资格证书》从事办税工作。
3.纳税人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30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4.各局应建立《办税员资格证书》档案,由办税员在报名时填写市局统一印刷的
《办税员资格认定书》(一式两份)、载明办税人员姓名、性别、办税单位、居民身
份证号码、《办税员资格征书》发证日期、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录入计算机管理。
5.今后各局对所管辖的办税人员的《办税员资格证书》与税务登记同时验证与
更换,具体时间由市局统一确定。
6.纳税人办税人员没有《办税员资格证书》的,应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办理税
务事项。
7.办税人员对所办理的税务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8.办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吊销其《办税员资格证书》:
(1)参与偷、骗、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的;
(2)转借、涂改、伪造办税人员资格证的;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由于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宜违章被税务机关罚款累计
三次的。
9.被吊销《办税员资格证书》的办税人员应重新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重
新发证。
10.对遗失《办税员资格证书》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
面报告,并公开声明作废,申请补发《办税员资格证书》(补发时只收取《办税员资
格证书》工本费)。
七、几点要求
1.对纳税人办税人员的《办税员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由各局的综
合业务一科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科室密切配合。
2.各局应在六月十一日前将报名参加培训、考试人员的人数及培训、考试计划上
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及沈阳税务师事务所,七月二十五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征收管
理处。
3.各局在报名、培训、考试期间遇有问题,应及时与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件:办税员资格认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