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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8]110号颁布时间:1998-06-04

     1998年6月4日 沈国税一字[1998]11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 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8年4月 财税字[1998]3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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