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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科技工业园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9]44号颁布时间:1999-03-15

     1999年3月15日 沈地税所[1999]4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科技工业园的 批复》(沈政[1999]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该批复第二条补充规定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环保科技工业园内的企业,在申请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 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 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1998]16号)中的规定,经市地税局审核, 报省地税局批准后,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科技工业园的批复 (1999年1月18日 沈政[1999]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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