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沈国税进字[1998]47号颁布时间:1998-03-19
1998年3月19日 沈国税进字[1998]4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
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辽国税进[1998]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清算工作安排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的清算工作,由综
合科指定专人负责。对已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缺少单证的出口货物,要在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应附送的单证,逾期单证仍未补齐的,要按文件规定征
税。
二、各出口企业要按文件要求组织清算工作,及时上报清算报告和清算报表。对
单证不齐的出口退税申报应在申报表上注明所缺单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远期结
汇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超过规定期
限仍未补齐单证,将按规定收回已“免、抵”税款或已退税款。
三、按国税发[1998]22号文件要求,外贸(工贸)企业应填写附表1-2、附表2、
附表4-1、附表6,并按所列内容进行清算。各基层局、外贸(工贸)企业应于1998年
4月5日前将清算表和清算报告上报市国税局。
四、各基层局应于1998年5月31日前完成清算检查(检查提纲另行下发),并填写
《生产企业免、退税清算检查情况说明表》,于1998年6月5日前上报市局。市局审核
后下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审批通知单》,各基层局按审批的意见及时对已
办理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
清算工作的通知》(辽国税进[1998]3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