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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9]25号颁布时间:1999-01-29

     1999年1月29日 辽地税所[1999]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逾期未返 还”应为超过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不返还的押 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 国税发[1998]2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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