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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科研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1998]26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沈政办发[1998]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科研机构改革的意见》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科研机构改革的意见      市科委 1998年12月2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6]39号)精神,加快科研机构的改革步伐,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全 面提高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现就进一步深化市属科研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 我发展”的方针,推动市属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与经济结合,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 度,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科研单位自我发展和为行业、区域经济发展服 务的能力。到2000年底,全面完成市属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 (二)原则: 1.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属科 研机构自身的综合实力,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同时,考虑科研机构和广大科 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承受能力,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2.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按照市场导向并结合市属科研机构的实际,选 择改革模式;创造良好环境,规范改革行为,搞好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3.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探索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本、技术等生产 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新型的科研开发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科学事业费的支出结构,强化资金使用效果。按照科学事业发展的需 要,合理调整科学事业费支出结构,从1999年起,将原有科学事业费中人员经费 削减50%,两年内削减为零。 (二)科学区分科研机构类型,推动科研机构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1.对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实力,且有一定主导产品的科研机构,可 通过自身改造,以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联合, 转型为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科研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2.对产权较为明晰的科研机构,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以实行 国有民营。 3.对以技术开发为主,与企业具有互补优势的科研机构,可不受行业、地区、 所有制的限制,成建制地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其技术开发机构或行业技术开发 中心。 4.对具有行业技术优势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科研机构,可办成面向广大中 小企业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 5.对设置重复、分散的和失去科研与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实行重组、转移或 撤并。 6.科研机构可以资产为纽带,以项目为核心,与中科院、国家各部委及省在沈 的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进行资产重组,实现优势互补或强强联合。 三、资产处理和职工安置 对国有资产的处理要遵循“合理剥离,有效重组,严格监管,适当扶持”的原则, 在市科委、国资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一)有形资产的处理 1.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其资产要全部转为企业资产。其中,总资产扣除总 负债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法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法人所有)。 下列资产可以剥离: (1)由科研机构主管部门申请,经市科委、国资局认定的闲置资产,可不核定 为企业资产。 (2)由政府科技投入形成的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中试基地的资产、大型精密 仪器设备,以及主要用于承担国家科研和行业性服务任务的仪器设施,不核定为企业 资产,受市国资局委托,由市科委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管理、监督与调剂。 由市政府投入到民营科技企业、非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所形成的资产,市国 资局可委托市科委进行产权管理。 2.对产权整体出售的科研机构,逾期2年以上的应收货款,可按50%扣减企 业资产。 3.对职工出资购买或实行租赁的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交纳国 有资产占用费,或由国有资产经营部门作为社会法人投资入股。 (二)无形资产的处理 1.科研机构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可作价评估。评估结 果需经市科委、国资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认定。 2.实行转制的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从无形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以技 术股、管理股的形式量化给在无形资产形成与开发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经 营者和科技人员,其余部分量化为国有资产。 3.技术股、管理股持股人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收益权,但不享有转让、买卖 和继承权。具体持股人员、持股数额和持股有效期限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确定。 (三)职工安置 在市属科研机构改革过程中,职工自行调转的,其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部分 转移到调入单位,保龄可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职工自愿解除国有身份的,按有关 规定发给安置费;职工集体买断国有资产的,其安置费可按有关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 并可冲减核定的国有资产。 1998年12月底以前离、退休人员,其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其他在职职工 依据国家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 四、扶持政策 (一)调整后的科学事业费,将继续投入到市属科研机构的基础应用技术和科研 项目、科学普及、成果转化与推广、科技市场培育、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 (二)转制后仍然为事业法人单位的,可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对科研机构的有 关优惠政策;转制为企业法人的,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可以继续保留原 有单位名称,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入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5年内可继续享 受有关政策待遇。 (三)职工集体买断国有资产的科研机构,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的,享受原出售 价格(净资产扣除安置费的资产)30%的优惠;3年内付清价款的享受20%的优 惠;5年内付清价款的享受10%的优惠。其中,第一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出售价 格的50%,其余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市属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出售变现的资金可作为国家扶持改革的资本金,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机构集中管理,有偿使用。 (五)市属科研机构在原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间试验用地,可按行政 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六)市属科研机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从事科技开发、产品中试、科技成果产业 化、技术服务及相关方面经营性资产的,经市科委、国资局审核后,享受减免国有资 产占用费待遇。 (七)实行转制的市属科研机构进行产权交易时,可免缴有关费用。 (八)市属科研机构转制进行资产评估时,享受评估费减半的待遇。 (九)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市属科研机 构转制后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科研开发型企业出资入股的,经市科委、工商局审查 认定后,作价总金额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35%。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市属科研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 员单位的市属科研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 对市属科研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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