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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8]65号颁布时间:1998-04-06

     1998年4月6日 沈国税一字[1998]6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辽国税一[1998]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接到此文件后,要氢"平销行为"做为今年增值税纳税检查的重点内 容,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的平销行为而征收的 增值税,要及时组织查补入库,并将此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企业,杜绝企业在今后的 经营活动中利用平销行为而达到少纳或偷逃增值税现象的发生。 二、平销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征税问题比较复杂,各局应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和 纳税检查工作深入实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情况。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8]2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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