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8]63号颁布时间:1998-04-01
1998年4月1日 沈国税一字[1998]6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沈阳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
类管理,是今年税务工作会议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分局要认真组织落实。对有关
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变更,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汇报。沈国税一字(1997)
72号文件《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沈阳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增值税科学管理进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沈
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沈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沈阳市区域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一般纳税人验证、年审或小
规模纳税人征收方法核定时确定。
二、分类标准
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五种类型,A型、B型、C型增值税纳税人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D型、E型增值税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第一类A型
A型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是:
1.工业企业:财务核算规范正确,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偷税行为,年销售额
1,000万元(含)以上,年应纳增值税额50万元(含)以上,且年平均增值税税收负
担率4%(含)以上。
2.商业企业:财务核算规范正确,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偷税行为,年销售额
1000万元(含)以上,年应纳增值税额50万元(含)以上,且年平均增值税税
收负担率2%(含)以上。
3.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中无欠税行为。
(二)第二类B型
B型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是:
1.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年销售额100万元(含)以上,年应纳增值税
额3.5万元(含)以上,年平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1%(含)以上。
(三)第三类C型
A型、B型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第四类D型
D型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是:
1.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5万元(含),低于100万元。
2.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25万元(含),低于180万元。
3.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新办企业。
(五)第五类E型
E型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是:
1.工业企业:年销售额低于15万元。
2.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低于25万元。
三、分类核定
第五条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办理一般纳税人验证、年审
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法核定时核定。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标准以年销售额、年增值税额、年税收负担率
为主要考核指标,年销售额和年应纳增值税额以上一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合
计数为准。上一年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换算为十二个月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分
类标准以上年应税销售额为依据核定。纳税人分类标准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第七条 工商一体的增值税纳税人,凡上年自产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
(含)以上的,应视为工业企业。否则,应按商业企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八条 新办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的应核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在考核期内,应核定为C型。
第九条 对自营出口销售额占整个企业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可不核定为C型。
第十条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原则上由增值税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但
下列情况需报经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确定。
(一)A型一般纳税人。
(二)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类别按如下方式管理:
(一)A型增值税纳税人
1.纳税人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
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
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明细表》、《增值税纳税
资料附表》(以下简称六表)。
2.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凭证抵扣税款。
3.发票实行防伪税控管理。
(二)B型增值税纳税人
1.纳税人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六表"。
2.纳税人序时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登记簿》。
3.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凭证和付款凭证、货物入库凭证抵扣税款。
4.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验旧换新。
(三)C型增值税纳税人
1.纳税人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六表"。
2.序时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登记簿》。
3.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5)196号文件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
及相关凭证和付款凭证、货物入库凭证、抵扣税款。其附报资料(专用发票抵扣联,
相关附报资料、付款凭证、货物入库凭证影印件)报送税务机关指定的中介机构。
4.专用发票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开代管。对不具备监开代管条件的企业,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执行"以进核销"方法计税。
"以进核销"方法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根据企业实际销项税额和核定销项税额选择申
报。
(1)凡按月实际计算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核定的销项税额的,应按实际应纳税额申
报纳税。
(2)凡按月实际计算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核定的销项税额的,应按核定应纳税
额申报纳税。
(3)核定应纳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加成率)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
加成率统一规定为12%。
(4)当期核定销项税额大于账面销项税额部分,年终时应做营业外支出处理。
(四)D型增值税纳税人
1.实行定率征收办法。具体办法按《沈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2.序时填写《应税货物(劳务)销售日记台账》、《购存货物日记台账》
(五)E型增值税纳税人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具体办法按《沈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序时填写《应税货物(劳务)销售日记台账》、《购存货物日记台账》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对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税收负担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销售额无法正确核算的,
主管税务机关在分类管理的同时实施核定税额或核定销售额。
五、升级、降级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实行升降级制度。升级原则上由企业申
请,降级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年审时确认。
(一)B型增值税纳税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经申报批准可升为A型增值税纳税人。
1.在年审、验证时达到A型标准。
2.纳税人自愿申请发票实行防伪税控管理。
(二)C型增值税纳税人达到B型标准,经申报批准可升为B型增值税纳税人。
(三)D型、E型增值税纳税人经申报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升为C型增
值税纳税人。
(四)E型增值税纳税人达到D型标准,经申报批准可升为D型增值税纳税人。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或小规模纳税人核定时,如发生纳税人销售额、税
额、税负下降,应按相应档次核定类型。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内发生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偷税行为
的在现行类型基础上降低一个类型档次。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各分局综合业务一科、综合业务二科按现行征管规程组织实
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和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沈阳市增
值税纳税人分类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B型增值税纳税人标准调整为:
1.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年销售额30万元(含)以上,年应纳增值税额0.6
万元(含)以上,且年平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2%(含)以上。
2.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年销售额50万元(含)以上,年应纳增值税额0.5
万元(含)以上,且年平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1%(含)以上。
二.其他类型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