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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所[2000]146号 颁布时间:2000-05-16

2000年5月16日 辽地税所[2000]146号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如何计提“三费”的请示》(辽市地税所[2000] 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 总额的2%、14%、1.5%确定税前扣除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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