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沈财预字[2000]102号颁布时间:2000-04-10

     2000年4月10日 沈财预字[2000]10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辽中、新民、法库、 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辽财税字[20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