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沈财预字[2000]102号颁布时间:2000-04-10
2000年4月10日 沈财预字[2000]10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辽中、新民、法库、
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辽财税字[20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