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字[2000]13号颁布时间:2000-01-10
2000年1月10日 辽财税字[2000]13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支持发展高科技和技术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现转发给
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有关审批事宜按
《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办理。即省属以上(含省属)单位(企业),需
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市属以下(含市属)单位(企业)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内、外
资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境内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向其他企业转让技
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按我省现行营业税减免审批权限、程序的规定由涉外管理部门
办理。
四、企业等社会力量,在发生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的当年不能按财税字
[1999)273号文件第三条(一)款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当年和以后年度税
务机关均不再受理申抵扣事宜。
五、根据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9]17号文件第二条第5款之规定,中
央直属科研机构,省、地(市)、县所属科研机构,自科研机构转制当年起,免征企
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
六、对个体工商户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建账核算、查实征收的,免征营业税,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核定税额的,免征定额中的营业税,相应提
高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计算附征的个人所得税。
七、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实行建账核算、查实征收的,
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行定期定额核定税额的,其资
助支出可以全额抵扣核定个人所得税定额的计税所得额。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
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八、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各
项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中逐项抵扣,当年度各项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不
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九、兼营的软件开发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的职工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准予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另行制定。
十、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所持的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是1999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
面合同,对虽然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但合同中规定付款期在
1999年10月1日以后的,也可享受此项政策。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