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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个[2000]99号颁布时间:2000-05-12

     2000年5月12日 沈地税个[2000]9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 将有关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10月联合下发的 《关于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 [1995]294号)文件从2000年4月10日起停止执行,即:个人认购企 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的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委托市经济贸易 委员会证券咨询服务中心代收代缴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从2000年4月10日起个人认购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取得的利息所得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奖(包括实物)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单位或部门)代扣代缴。 三、各基层局要加强对个人认购债券、短期融资券及其他集资形式集资取得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特别要注意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现征税线 索,掌握税源,及时将应征税款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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