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辽宁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辽财税字[2000]246号颁布时间:2000-05-19
2000年5月19日 辽财税字[2000]246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
策的通知〉》(辽财税字[1997]452号)规定,现将《辽宁省不征收营业税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名单中的项目在此之前已征收营业税不予退还,未
征收的不补征。
附件:辽宁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