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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辽宁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辽财税字[2000]246号颁布时间:2000-05-19

     2000年5月19日 辽财税字[2000]246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 策的通知〉》(辽财税字[1997]452号)规定,现将《辽宁省不征收营业税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名单中的项目在此之前已征收营业税不予退还,未 征收的不补征。 附件:辽宁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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