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法[1998]89号颁布时间:1998-04-23
1998年4月23日 辽地税法[1998]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8]2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
但罚款的幅度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和辽宁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标准。各级地
方税务机关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但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