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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房地产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辽地税财[1999]308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辽地税财[1999]30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财[1999]24 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一些纳税人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后不及时按规定进行评估,也不按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造成税务机关不能按期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 取得的存时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有关项目后获得的增值额,暂按税法规定的最低 税率,即30%的税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纳税人提供评估报告后,再经当地税 务机关确认和结算,多退少补。 附件: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 财税字 [1999]29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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