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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普通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8]324号颁布时间:1998-12-16

     1998年12月16日 沈地税票[1998]32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扼制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以及 违章使用普通发票的行为,有力打击假发票的印制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地税局[1997]180号文件关于填开发 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市局决定从1999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普 通发票专用章。   现将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的适用范围、审批及刻制   1、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填开普通发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涉外), 必须刻制发票专用章。   2、发票专用章由市地税局统一刻制。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持 发票购领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刻制发票专用单申请表》(附后)一式三份, 填好后交送主管地税机关。由各基层局汇总后于1999年1月10日前报送市 地税局票证处。   二、发票专用章的形状、尺寸、内容及数量   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长50mm宽40mm,边宽为1mm,正中用两条相 距6mm横线分为3部分,上部分为企业的全称,中间部分为“发票专用章”字 样,下部分为纳税人的15位登记号码(个体为18位)。如需刻制多枚,可在 “发票专用章”的下方,空处刻制序号(1)(2)(3)……以示区别。   三、发票专用章的价格   经市物价局沈价发[1998]244号文件核准,发票专用章的售价为3 0元/枚(企业或个人上报《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表》的同时收取,并开具工本 费收据)。   四、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自1999年2月1日起正 式启用,届时凡填开使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视为无效发 票。   五、企业停、废业时发票专用章要一律上缴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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