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部征收范围的批复
辽地税财[2000]4号颁布时间:2000-01-12
2000年1月12日 辽地税财[2000]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沈地税沈地税财
[1999]2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和工矿区。城市
市区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省局
同意你市按照“沈阳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为列入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生产
用房产和土地,依照城市的征税标准征收房产税和城镇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界限
请你局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