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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核)销九七年末前印制的普通发票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146号颁布时间:1999-12-03

     1999年12月3日 沈国税发[1999]146号 各分局、县(市)局:   由于1995年至1997年印制的通用(自用)普通发票,在印制或油墨 质量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没有防伪标志或防伪标志消失(或不完整)等问题,同 时,考虑CTAIS软件运行工作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对1997年末以 前印制的通用(自用)普通发票进行缴(核)销。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发票核销的问题   1、各基层局从1999年12月1日起,停止向纳税人销售1997年末 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   2、各基层局将本局库存应核销的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 票核销审批表》,于2000年1月15日前报市局发票所。   3、各基层局接到市局批准核销通知后,应于七日内将需核销的发票移送市 局,由市局统一销毁,同时填报《发票核销情况分类统计表》。   4、对所核销发票的核算问题,另行通知。   二、关于发票的缴销问题   1、各基层局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纳税人,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发票缴销管理”工作流程及文书要求,于2000年1月15日前,将纳税人自印、购领的1997年末前印制的空白普通发票缴销完毕, 同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后归档备查。   2、从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要停止开具1997年末以前印制的 普通发票,对继续开具使用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纳税人收到的开具1997年末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允许入帐期限 为2000年3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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