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型货车及大型挂车计征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财[2000]43号颁布时间:2000-02-28
2000年2月28日 辽地税财[2000]43号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大型货车及大型挂车计征车船使用税的问题的请示》(盘地税
地[2000]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
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大型货车和挂车不断增多。
鉴于原辽宁省税务局[1986]辽税政四字第584号、[1986]辽税政
四字第677号“对载重超过十吨以上的大货车”、“超过十四吨的挂车”“一
律按十吨计税”的有关规定已不利于平衡各类载货汽车之间的税收负担和促进道
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即:从2000年1月1日起,对
各类载货汽车(含挂车)一律按实际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