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关于全省城市供暖收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8]43号颁布时间:1998-09-25

     1998年9月25日 辽地税流[1998]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供暖收费制度改革的意见》转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城市供暖收费制度改革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供暖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997年底,省辖 市住宅供暖面积已达1.97亿平方米。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住宅建 设的不断加快,供暖、用暖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采暖费收缴率低,陈欠数额越 来越大,截止到1997年至1998年采暖期结束,全省累计陈欠采暖费达2 6.9亿元。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供暖收费难的 被动局面,供暖形势极为严峻。   造成供暖收费难问题的原因:一是企业效益差,采暖费收缴困难,收费率明 显下降。二是长期以来,采暖费实行的是由国家和企业全包下来的福利制,全省 地方财政和企业每个采暖期需为职工支出采暖费30多亿元,国家和企业的包袱 越背越重。三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采暖用户成份越来越复 杂,个体户,农业户,无业户和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人员增多,给采暖费的征收 工作增加了难度。四是供暖管理立法滞后,目前,省里尚未出台供暖管理法规, 多数城市也没有制定供暖管理办法,供暖工作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为从根本上改变供暖收费难的被动局面,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暖工作,保证城 市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供暖收费制度改革提出如 下意见:   一、供暖收费制度改革的目的、目标和原则   供暖收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加强供暖收费管理,加大采暖费收缴力度,搞 好冬季城市供暖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供暖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供暖收费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把供暖企业推向市场, 实现供暖商品化。近期目标是:根据社会经济状况,建立起合理负担采暖费的收 费体制,提高供暖收费率,缓解供暖收费不足,保证冬季供暖的正常运行。   供暖收费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生产力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确保社会稳定;坚持供暖收费制度改革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供暖商 品化的要求。   二、供暖收费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暗补变明补,具体办法是:   1.采暖费由家庭职工所在单位共同负担。计算办法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 择:   (1)每个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的有暖费=职工年工资×(城市每个采暖期应 收采暖费总额/全市有采暖设施家庭职工年工资总额)   (2)每个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的采暖费=(职工工资×职工家庭住房标准面 积×采暖费收费标准)/家庭职工工资总额   2.采暖费由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负担。   3.采暖费由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和家庭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   上述三种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的采暖费按各市现行采暖费收费标准计算,职工家庭住房 面积按家庭职工中最高职务(职称)成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核定(凡未达到住房面 积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核定)。今后采暖费价格上调,上调部分由个人负担。凡 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职工的采暖费不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按月或按季存入单位为职工设立的采 暖费个人帐户,专款专用。   (二)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各市政府要筹集部分资金,作为城市供 暖专项调节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城市特困户、破产倒闭企业职工的采暖费,为无 支付能力的亏损介业垫付职工采暖费。   (三)试行分户计量,按热收费,为供暖的合理分配和分户计量计价创造条 件: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新建房屋的采暖设施要按双管并联进行设计和 施工,安装温控装置和计量装置,凡不按双管并联设计的,一律不批准开工。   凡安装温控装置和计量装置的用户,按实际用热量收费。   (四)采暖费可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或分期向收费单位交纳,也可由供暖单 位直接向用户收缴。凡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其采暖费必须在当年8月末前拨付给 供暖企业。   (五)实行供暖收费标准和供暖质量挂钩,达到供暖标准的按物价部门核定 的标准收费;达不到供暖标准的,经市供暖和物价管理部门认定,应适当降低收 费标准。   三、加强供暖管理,提高供暖质量   (一)各市要建立供暖收费保证体系。供暖收费主管部门要做好供暖收费的 组织管理工作,对政府负责;职工所在单位要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对职工和供 暖单位负责;供暖单位要保证供暖质量和标准,对用热户和社会负责;职工家庭 超标住房部分和补贴不足部分的采暖费要如数及时缴纳,对供暖企业负责。   (二)加强供暖企业管理。供暖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 设,实行企业领导干部竞聘上岗,企业职工优化组合,择优上岗,努力实现减员 增效。供暖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供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要眼睛向内,降低成本,堵塞漏洞,提高效益,搞好供暖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养护。   四、明确采暖费缴纳对象   1.个体户、农业户的采暖费由个人负担。   2.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的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三资企业、私 营企业职工的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家庭中既有本地职工又有外地职工 的,其采暖费由本地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依法出租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出租人 或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缴纳。   3.“三无户”(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采暖费由民 政部门负责。各市民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三无户”户数及所需采暖费计划报 市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并由民政部门向“三无户”所在供暖单位 交纳。   4.新建住宅已安排部分住户并供暖的,凡未办理供暖合同认证手续的房屋, 采暖费由开发单位负担。   五、保证改革的政策措施   1.税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供暖企业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照顾。供暖单 位收费率低于70%时,税务部门可在税收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扶持。   2.供暖单位使用的居民供暖用水和供暖工程水增容费享受民用价格。   3.金融部门对供暖单位购买燃料和设备维修所需贷款,要给予优先发排, 并积极胁助供暖单位做好采暖费的结算工作。   4.各市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供暖成本,及时提出调整供暖收 费标准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5.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开发企业要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的供暖 衔接工作,协助供暖单位与用户签订供暖合同,在全额缴纳接网费、工程费和当 年采暖费后,方可办理房屋进住手续。   6.对拖欠采暖费和拒不签订供暖合同或拒不缴纳采暖费的单位和个人,供 暖单位可以摘网或停止供暖。   六、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各市政府要把城市供暖收费制度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缜密安 排。各市供暖主管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在制定本市供暖收 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时,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 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行供暖收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积极主动参与改革,保证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本方案只适用于省辖市。各市要按照上述意见制定实施办法,从1998年 至1999年采暖期开始施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