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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山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8]304号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沈地税综[1998]30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加强山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5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文中涉及的“自1998年起,计划单列市和中 直企业应上缴的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问题,省 局正向省政府请示,待明确后,再确定是否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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