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1996年结算及1997年核定工作的通知
沈劳发[1996]70号颁布时间:1996-12-02
1996年12月2日 沈劳发[1996]70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市直各企业主管局(公司):
为加强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加速企业经营机制
转换,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现就工效挂钩(含实行“两低于”、“工资总额包干”调控办法)企业1996
年结算及1997年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6年年终结算
(一)1996年经批准实行挂钩的企业,均按年初核定的方案进行结算。
(二)经济效益指标的计算
1.实行工资同实现税利挂钩的企业,实现税利指标包括1996年应上缴
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实现利润总额。
2.实行工资同产品实销量(含业务量)挂钩的国有企业,实销量指标按1
996年产品的实际销量计算。本年已销售产品但应收货款未到或已销售的不合
格产品均不计算实际销售量。产品销售量(含业务量)的计算单位和多品种按某
一产品换算的标准,均按年初核定的挂钩方案的同一口径计算。
3.实行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的企业,出口创汇指标按外经贸委认定的出
口收汇额计算;因出口产品内外销价差影响的利润不作调整,实现利润指标按出
口收汇后实现的利润计算。
4.实行工资同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先按非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测算出新增
工资进成本后的毛利润,再计算利润指标应提取的新增工资。
5.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简称“百含”)与实现利润复合指标挂钩的企
业,其建筑业总产值是企业各种经济活动完成的产值之和;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按扣除营业税(含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内部核算单位重复计算的对内销售产值、向建设单位收
取的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后的建筑业
总产值计算。
其计提利润新增工资的毛利润额,应为实发含量工资、利润工资基数和含量
包干结余工资已划进成本后只差利润新增减工资未调整成本的利润。
6.按国家、省、市规定,除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外,企业按政府规
定实际缴纳的防洪基金、新开河基金可视同实现利润。
其它影响税利的因素,如原(燃)材料涨价、资金影响等,均不做调整。
7.未经批准,企业该摊不摊或因少提固定资产折旧而虚增的利润,在计算
新增工资时要予以剔除。
8.同减亏挂钧的企业,其实现的税金不得用于计算新增效益工资。
9.因成建制划出划入或企业兼并、新扩建增人等原因,当年核增或核减工
资总额的,要相应调整效益指标基数。
(三)工资总额的计提
1.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随当年经济效益的增减上下浮动。但下浮企业原人
均工资基数高于4200元的,扣减工资后,年人均工资可不低于4200元;
原人均工资基数低于4200元,高于3200元的,其工资下浮幅度可控制在
5%以内;原人均工资基数在3200元以下的,工资可不再下浮。
对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放假职工多、无能力承担工资基数的挂钩企业,应
核定工资基数在4200元、3200元以内的,可在应核工资基数内自行决定
工资发放数额,并据此作为本年结算的工资基数;应核定工资基数超过4200
元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劳动、财政或地税部门批准后,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差额部分待生产经营正常时予以恢复。
2.经县(市)区和企业主管局(公司)批准实行三项制度配套改革的企业,
上年计入工资基数不足35元的部分,可纳入本年工资总额基数,下年不再核增。
3.试行现化企业制度的企业可采取"两低于"调控办法,初始年度视其企业
效益水平和承受能力,工业企业在20%的幅度内,其他企业在15%的幅度内
核增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不足20%和15%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核增;上年核
增不足20%和15%的部分,可纳入本年工资基数。
4.企业应提取的新增工资,须按新增工资进成本后的效益净增减幅度和调
整后的工资总额基数及工资浮动比例计算;实际提取的新增工资为应提新增工资
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扣减后的数额计提。
5.实行减亏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完成市或主管部门规定的限亏指标的前提
下可以计提新增工资,但一般不超过工资基数的7%;其中对减亏幅度在50%
以上的,新增工资计提的幅度可放宽到12%,扭亏为盈的可放宽到15%。
6.企业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的所得税为必保指标,其中,国有企业还要
以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保值为必保指标,必保指标未完成不得计提新增工资。
年初核定的工资利润率、国有资产增值、劳动生产率、质量、费用水平、安
全、合同履约率等项考核指标未完成,均按主管部门给企业核定方案中确定的扣
减比例扣减新增工资,其中国有资产增值指标未完成,扣减新增工资的10%,
其它指标未完成,每项扣减新增工资的5%,但合计扣减比例不得超过新增工资
的20%。
为保证年终财务决算进度不受影响,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扣减的新增
工资,从下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予以扣除。
7.本年度允许单列的工资:
(1)支付给本年度内企业接收安置的复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
基本工资和各种补(津)贴;
(2)新、扩建项目增人增加的基本工资和各种补(津)贴;
(3)企业完成1995年承包目标,经营者兑现的承包收入超过企业人均
收入的部分。但是企业1995年没有新增工资或工资下浮、出国人员工资等;
(4)建安企业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出国人
员工资等;
(5)按沈财综字[1996]8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增
加的月人均8元的燃气、自来水调价补贴;按沈财综字[1996]18号文件
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增加的月人均10元的粮价补贴;沈房改办发[
1996]6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5月1日起按企业94年实发工资总额3
%增加的住房补贴;
(6)按省、市政府规定允许单列的工资。
(四)挂钩企业的工资浮动比例系数和工资含量系数均按年初挂钩方案核定
的系数执行,对按年初核定系数执行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浮动系数经主管部门同
意,允许在0.2的幅度内予以调整;实行“两低于”的企业,允许在0.3的
幅度内自行调整。
出口机电产品的国有企业核增的比例系数,按市机电办财政局和劳动局联合
签发的沈机电发[199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其包干的工资总额基数在1:0.3的浮动比例幅
度随实现利润上下浮动。工资总额基数的增减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但效益
增长幅度超过50%或扭亏为盈的可放宽到10%。
(五)包干企业除按工效挂钩规定允许单列的工资外,按本年和上年固定职
工平均人数的差额计算,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实行单列。
(六)除按实现利润单一指标挂钩的企业外,其它实行工效挂钩(含“两低
于”)调控办法的企业,其提取的新增工资额不得大于实现税利的净增长额,盈
利企业提取新增工资后不得出现亏损。
(七)1996年前企业挂钩完成的经济效益,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有虚
假的,本年度结算时要扣回多提的效益工资,但已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不作调整。
(八)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坚持提取的工资总额增
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工
业按增加值计算,其它行业分别按实物劳动生产率或人均销售额等劳效指标计算
)增长幅度的原则。
(九)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应控制在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内,
提取的工资额大于计划额时,大于部分留作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
(十)为保证企业财务决算的进度,按时兑现企业年度工资总额,1996
年的年终结算工作安排在1997年1月15日前完成,其中实行“百含”挂钩
的企业在1997年2月末前完成。
除实行“百含”挂钩的企业外,其它挂钩企业的结算汇总工作要求各主管部
门在2月末前完成,并报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十一)为加强对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权威性,确保在省下达给我市的弹性
工资计划内,更好地实行工资总量的分级分类管理,对不按照挂钩文件规定的时
间进行结算(应在本企业财务决算封帐前进行)的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手册暂改
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直接审核。
(十二)为确保年终结算工作质量和进度,企业在年终结算前要将确定经济
效益完成情况及计提工资的数据来源等有关资料准备齐全。这些资料包括:工资
年报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挂钩核定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审批表、
财务报表、应付工资台帐、经营者兑现收入批件和接收复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技
校毕业生的手续等,作为报价的依据和凭证。并按照列支渠道和数额逐项核对准
确,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实行工效挂钩(含“两低于”和“工资总额包干”及“百含”)调
控办法的企业在年终结算时应填报《沈阳市实行三种工资宏观调控办法企业19
96年结算审批表》,其中实行“百含”挂钩企业要填报P1996年建安企业
实行“百含”与实现利润复合指标挂钩结算表》。
国有企业审批程序为:市属企业经主管局(公司)劳资和财务部门审核,报
市财政局和市工改办审批;县(市)、区属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
)、区财政局和劳动局审批。
集体企业审批程序为:市属(含省机械委所属)企业由其主管局(公司)财
务、劳资进行审批,并报市地税局、劳动局备案;县(市)、区属(含代管的中
直驻沈)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分)局和劳动局
审批;中直、部队驻沈劳服公司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劳
动局劳服公司审批。
二、关于1997年挂钩方案核定
(一)1997年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定与1996年挂钩结算分步进行。为
增强工效挂钩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使工效挂钩效益指标与资产经营责任
制指标相接, 1997年将重新核定挂钩的效益基数、工资基数及工资浮动比例
系数。核定的原则是以上年实现数额为基础,调增合理因素,剔除不合理因素;
对企业批量减少人员(如开办第三产业、经济性裁员、批量退休等)的,实行减
人减工资办法。
(二)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从1997年起,对我市职工工资水平偏高、
工资增长过快的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具体办法另文下发),对其工
资发放及增长幅度实行上限控制。即:对超过沈阳市1996年职工平均工资水
平180%的行业、企业进行控制线调控,其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新增效益
工资增幅超过15%部分,实行“分档递减”办法计提。
(三)进一步规范性挂钩指标形式、考核办法及计算方法。对一些计算方法
复杂、不能较好体现工效挂钩原则以及工资总量的提取、发放不易进行挂钩结算
事前控制的办法(如比例工资、利润工资含量等)加以修正,使其挂钩形式既体
现本企业特征,又符合效益增长、工资增长的原则。
(四)1997年挂钩核定应填报《沈阳市实行三种工资宏观调控办法企业
1997年核定审批表》,其中实行"百含"挂钩企业填报《1997年建安企业
实行“百含”与实现利润复合指标挂钩核定表》;核定时间从1997年2月起
至4月末结束。市属集体企业和中直、部队驻沈劳服公司企业由市地税局和市工
改办负责审批,其它企业的审批与结算审批程序相同;核定1997年挂钩方案
时,应将1996年挂钩结算连同结算时须带的资料准备齐全,作为核定方案的
依据。
(五)财务体制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单位可以实行统挂。财务体制非统
一核算的单位,不得实行统挂。
1996年挂钩结算与1997年挂钩方案核定工作分步进行,相应加大了
工作量,各县(市)、区、局(公司)要抓紧时间,逐级部署。各级有关部门要
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理,如实准
确审核、打算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和数据,坚决禁止弄虚作假,对违纪者要追究责
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