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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沈劳发[1996]40号颁布时间:1996-06-25

     1996年6月25日 沈劳发[1996]40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市直主管局(公司),中央在沈单位劳动 服务公司:   根据国家劳动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劳部发[1996]92号)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及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确认和年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劳字[1995]151号),为进一步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促进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济的发展,扩大安置就业能力,严肃税法,决定每 年对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一次年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凡经市、县(市)、区劳动部门批准确认的并接受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均属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的范围。新开办的劳服企业,经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颁发《沈阳市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年检的内容   1、招收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职工总人数,以上 年度劳动工资报表职工平均人数为准。   2、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的比例。企业安置的待业人员 数,凭《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介绍信》;企业安置的富余职工数,凭《富余职工就 业优惠证》;企业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数,凭户口薄和公安部门审批手续;企业安 置的两劳释放人员数,凭释放或解除教养证明。   3、有工商营业执照。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5、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6、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的程序   1、企业填写《沈阳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2、企业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确认审核表》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副本;   3、企业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社会待业青年、失业人员、 两劳释解人员、农转非人员)名册》;   4、企业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名册》和《富余职工就业优 惠证》;   企业富余职工的认定办法: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改革中,进 行定岗、定编、定员后,凡下岗的职工均可认定为富余职工。   接收安置富余职工的劳服企业负责填写《富余职工登记表》(一式两份), 到职工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办理证明,经市劳动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富余职工就 业优惠证》。   5、凭上述材料,经市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在《沈阳市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沈阳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 沈阳市劳服企业年检专用章》。   四、年检合格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年检确认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富余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以及两劳释解人员,超过从业人 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各类人员占 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税务部门均不同意享受其优惠政策。   五、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年检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 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1、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2、隐瞒待业人员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4、违反减免税主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年检工作的领导,成立沈阳市劳服企业年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劳动局副局长张厚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赵奎刚担任;下设领导 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公,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   七、具体要求   1、年检工作从年初开始,年末结束。   2、企业按照年检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报表;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它材料。   3、市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对年检工作采取现场办公的形式,以主管部门为单 位,逐户进行落实。   4、凡沈阳市境内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律参加年检。各县(市)、区、市 直主管局(公司)、中央在沈单位劳服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 领导,提高认识,按市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所属企业的年检准备工作。 各企业要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检,以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5、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如实申报,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 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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