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沈劳发[1996]40号颁布时间:1996-06-25
1996年6月25日 沈劳发[1996]40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市直主管局(公司),中央在沈单位劳动
服务公司:
根据国家劳动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劳部发[1996]92号)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及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确认和年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劳字[1995]151号),为进一步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促进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济的发展,扩大安置就业能力,严肃税法,决定每
年对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一次年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凡经市、县(市)、区劳动部门批准确认的并接受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均属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的范围。新开办的劳服企业,经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颁发《沈阳市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年检的内容
1、招收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职工总人数,以上
年度劳动工资报表职工平均人数为准。
2、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的比例。企业安置的待业人员
数,凭《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介绍信》;企业安置的富余职工数,凭《富余职工就
业优惠证》;企业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数,凭户口薄和公安部门审批手续;企业安
置的两劳释放人员数,凭释放或解除教养证明。
3、有工商营业执照。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5、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6、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的程序
1、企业填写《沈阳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2、企业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确认审核表》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副本;
3、企业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社会待业青年、失业人员、
两劳释解人员、农转非人员)名册》;
4、企业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名册》和《富余职工就业优
惠证》;
企业富余职工的认定办法: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改革中,进
行定岗、定编、定员后,凡下岗的职工均可认定为富余职工。
接收安置富余职工的劳服企业负责填写《富余职工登记表》(一式两份),
到职工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办理证明,经市劳动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富余职工就
业优惠证》。
5、凭上述材料,经市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在《沈阳市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沈阳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
沈阳市劳服企业年检专用章》。
四、年检合格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年检确认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富余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以及两劳释解人员,超过从业人
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各类人员占
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税务部门均不同意享受其优惠政策。
五、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年检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
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1、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2、隐瞒待业人员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4、违反减免税主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年检工作的领导,成立沈阳市劳服企业年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劳动局副局长张厚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赵奎刚担任;下设领导
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公,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
七、具体要求
1、年检工作从年初开始,年末结束。
2、企业按照年检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报表;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它材料。
3、市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对年检工作采取现场办公的形式,以主管部门为单
位,逐户进行落实。
4、凡沈阳市境内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律参加年检。各县(市)、区、市
直主管局(公司)、中央在沈单位劳服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
领导,提高认识,按市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所属企业的年检准备工作。
各企业要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检,以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5、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如实申报,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
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