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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通知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084号颁布时间:1997-04-17

     1997年4月17日 沈地税所[1997]08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地 税局反映。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必要性,搞好城镇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摸清和掌握集体企业的实有资产和经济状况,为国家宏观决 策提供确实可靠依据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各级地税机关和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提高 对清产核资工作意义、目的的认识,明确工作内容及各自的工作范围,与有关部 门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证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   二、积极参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地税机关作为清产核 资工作的主要工作部门,要根据国税发[1996]209号文件要求,把清产 核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选派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干部参加各 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的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中的有关税收、财务工作等项工作。   一、 做好清产核资的宣传培训工作。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任 务重、各级地税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宣传、培训,使参 加清产核资的地税干部和企业的同志,掌握清产核资工作的程序、方法、具体要 求及有关政策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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