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124号颁布时间:1997-05-22
1997年5月22日 沈地税所[1997]12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各项
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和审批表,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
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313号)中有
关规定执行。
二、 沈地税所[1996]313号文件所附的《开发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审批单》的“备注”栏填报销售收入总额;企业在申报时,应附含有“研制、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内容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