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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154号颁布时间:1997-06-19

     1997年6月19日 沈地税所[1997]15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 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财税字[1997] 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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