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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沈财税字[1997]13号颁布时间:1997-08-07

     1997年8月7日 沈财税字[1997]13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 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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