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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7]118号颁布时间:1997-03-31

     1997年3月31日 辽财税字[1997]118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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