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饮食娱乐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定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332号颁布时间:1998-12-13
1998年12月13日 沈地税所[1998]33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沈阳市饮食娱乐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有关规定,现将饮食娱乐
业的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种类的划定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饮食娱乐业分为甲、乙、丙、
丁四种,每种各四类。其中甲种为不兼营任何娱乐项目的饮食业(含饮食业兼营
洗浴、桑拿等服务项目,下同);乙种为主营饮食业,但在餐饮包房内设有KT
V等娱乐项目(无论对娱乐项目是否单独计算、分别核算)的服务场所;丙种为
除乙种和丁种以外的其他娱乐项目、场所及兼营饮食业;丁种为含有高尔夫球、
射击、跑马、狩猎和电子游戏机娱乐项目的场所及兼营饮食业。按照经营规模,
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型:
1.第一类,年营业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按实际营业额
依据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包括使用《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和未开具“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
2.第二类,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400万元的,
按使用“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加计15%-25%后的营业额依据相应征收
率计算纳税。
3.第三类,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按
使用“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加计25%-35%后的营业额依据相应的征收
率计算纳税。
4.第四类,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下及快餐、小吃等用票量较少的,按使用
“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依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同时对不开具“定额专用
发票”部分的营业额采用定期定额办法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基层局自定。
二、综合征收率
综合征收率所含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教育费附加。乙种、丙种、丁种企业的综合征收率中还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
涉外饮食娱乐业由涉外分局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办,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征收
率。
(一)甲种综合征收率为8%,其中:
1.营业税,5%;
2.城市维护建设税,0.35%;
3.企业所得税,1.5%(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4.个人所得税,0.95%。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4
5%;
5.教育费附加,0.2%。
(二)乙种综合征收率为10%,其中:
1.营业税,5.9%;
2.城市维护建设税,0.413%;
3.企业所得税,1.6%(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4.个人所得税,0.951%。(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
551%;
5.教育费附加,0.236%;
6.文化事业建设费,0.9%。
(三)丙种综合征收率为15%,其中:
1.营业税,8.5%;
2.城市维护建设税,0.595%;
3.企业所得税,2.3%(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4.个人所得税,1.165%。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3.
465%;
5.教育费附加,0.34%;
6.文化事业建设费,2.1%。
(四)丁种综合征收率为20%,其中:
1.营业税,12%;
2.城市维护建设税,0.84%;
3.企业所得税,3.2%(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4.个人所得税,1.38%。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4.5
8%;
5.教育费附加,0.48%;
6.文化事业建设费,2.1%。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沈地税所(1997)240号文
件第一条、第二条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