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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7]418号颁布时间:1997-12-22

     1997年12月22日 沈地税发[1997]418号 各地税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 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字[1997]452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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