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7]415号颁布时间:1997-12-30
1997年12月30日 沈地税流[1997]41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了加强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施工企业偷、欠缴建筑营业税,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
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建设单位按规定扣缴施工企业营业税时,应用施工企业提供的税收缴款
时,按施工企业的级次、属地填写应扣缴税款,以防止所扣缴税款发生串库、串
级次问题;施工企业要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缴
款书。
2.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一律按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