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7]114号颁布时间:1997-05-19
1997年5月19日 沈地税综[1997]11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
依照执行。
本办法第二部分的“免、抵、退税”专指增值税。税务部门依据企业缴纳的
增值税额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十四条规定执行,即对出口免税产品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办理免税和退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