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市场条例》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7]031号颁布时间:1997-02-20
1997年2月20日 沈地税综[1997]03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市场条例〉的通知》(沈人大发
[1996]3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从事技术贸易提取的酬金,分两种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科研人员
在本单位技术贸易收入中取得的酬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
从事业余技术贸易在其他单位取得的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第十五条“市税务部门”系指沈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