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7]113号颁布时间:1997-05-19
1997年5月19日 沈地税综[1997]11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1996]19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局1996年印发的《关
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五条修正为:“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
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
款,在作出处罚前,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均应依法组织听证。”原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