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7]69号颁布时间:1997-03-31

     1997年3月31日 辽地税个[1997]6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 税义务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或广告发布者在向其 支付所得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制作单位在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向提供名义、形象、 劳务的个人支付的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据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 税报告表”按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的,应 同时将合同(协议)副本一并报送。   三、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能够如实提供个人在设计、制作过程中通过 提供名义、形象、劳务取得的所得,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查实征收其个人所 得税;否则可在广告主所支付广告费全额的6%以内实行附征,由广告制作单位、 广告经营者代扣代缴。   四、广告发布者在为客户发布广告过程中向经办人员支付所得的同时,应按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广告发布者能够如实提供 经办人员名单及其所得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实行查实征收。否则可在向客户 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全额的3%以内附征其个人所得税,由广告发布者代扣代缴。   五、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向客户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 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广告专用发票,否则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六、为加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决定在四月份对广告市 场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检查清理。对偷税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单位 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惩处,对典型安全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曝光。检查清理情况 请六月底前报省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