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7]202号颁布时间:1997-07-10
1997年7月10日 沈地税发[1997]202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
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是地方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
地方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宣传辅导工作,强化管理力度,更好
的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已批准减免税的社会福利企业,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应会同民政部门
在9月末前全面进行年检,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年检表》和《社会福利企
业申请减免税报告表》,履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应取消减
免税照顾。区县地税机关统计汇总后,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统计表》,并
于10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
附件:1、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略)
2、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年检表(略)
3、民政企业减免税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