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7]202号颁布时间:1997-07-10

     1997年7月10日 沈地税发[1997]202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 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是地方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 地方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宣传辅导工作,强化管理力度,更好 的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已批准减免税的社会福利企业,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应会同民政部门 在9月末前全面进行年检,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年检表》和《社会福利企 业申请减免税报告表》,履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应取消减 免税照顾。区县地税机关统计汇总后,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统计表》,并 于10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 附件:1、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略)   2、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年检表(略)   3、民政企业减免税统计表(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