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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35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沈地税所[1998]3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办法第七条明确如下:经市地税局批准,奖金按实际收汇额的4%以内提 取,但提取后不得发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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