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白酒广告宣传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231号颁布时间:1998-09-10

     1998年9月10日 沈地税所[1998]23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粮食白酒广告宣传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辽财税字[1998]25 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