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沈地税所[1998]3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7]32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缴纳保障金的标准按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沈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4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地。
二、第三十六条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拓市
场搞好企业营销工作的通知》(沈地税综[1996]385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三、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