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255号颁布时间:1998-10-06
1998年10月6日 沈地税所[1998]25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7]75号)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
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1998]19号文件,以下简称《转发通知》)的
规定,现对我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沈阳市境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属及市属
以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持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登记文件等资料,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
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纳税登记时,应携带《转发通知》中规定的批
准文件和入库凭证等有关资料。同时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要求填列《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核定表》,由当地地税机关按规定具体核定其应
税项目。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1998年11月15日前,根据当地地税机关
核定的应税项目及有关规定,对本年度前九个月(或前三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进行纳税申报。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按沈地税发[1998]19号文件及本通知
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不按税收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地税机
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规的现定依法查处。
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得税应税项目核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