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全省城市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221号颁布时间:1998-08-31
1998年8月31日 沈地税所[1998]22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公用事业体制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
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第(八)款第三项,对企业富余人员自愿提出自谋职业的,
经企业批准后,可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允许税前扣除。具体标
准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有关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