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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47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沈地税所[1998]4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26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时允许税前扣除,实行建帐查实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 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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