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对公园、动(植)物园征税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8]306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沈地税流[1998]306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公平税负,方便各基层局对沈阳市各公园、动(植)物园的税收征管,特
将各项税收政策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公园、动(植)物园主要收入有以下几项:1、门票收入;2、各种门市、
景点、摊位的租赁收入;3、项目联营分成收入;4、承包费收入;5、其它收入。
对各公园、动(植)园的各项收入征税时,应区别对待:
一、流转税方面
(一)对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各种门市、景点、摊位的租赁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
营业税;
(三)对项目联营分成收入,如果属于双方共同投资或公园出地而另外一方
出资联营,共同承担风险,参与利润分配的项目,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先
按项目归属征收营业税,对公园、动(植)物园取得的税后分劈利润,不再征收
营业税;对公园、动(植)物园出地后固定收取费用的,按“服务业——租赁业”
征收营业税;
(四)对公园、动(植)物园取得的承包费征税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
1、对内承包。各公园、动(植)物园将园内的部分游玩、娱乐项目承包给
内部职工而收取承包费用,可确定各公园、动(植)物园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内部职工不征营业税。
计税依据以承包金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加计一定金额后征收营业税:
年承包额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加计20%;
年承包额在30000元以上的,加计10%。
2、对外承包。各公园、动(植)物园将游览、娱乐项目发包给外单位或个
人,应以承包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其经营的项目确定其应征
税款。对各公园、动(植)物园对外承包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征
收营业税。
(五)其他收入。对公园、动(植)物园其他收入,应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其
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方面
各公园、动(植)物园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财产税方面
(一)对公园、动(植)物园自用的土地(不含用于生产经营的用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园、动(植)物园自用于办公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中附设的
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
属于免税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各基层局在征税过程中,原则上应以查实征收方式为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定额征收方式(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基层局对公园、动(植)
物园征税情况可采取不补不退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