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消费品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7]008号颁布时间:1997-01-22
1997年1月22日 沈地税流[1997]00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消费品市场供应工作的通
知》(沈政办传[1997]1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问题,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按照市政府决定,市内五个区分别设立年货一条街。春节期间(1月3
0日至2月21日),国营、集体企业凭市或区商委发放的“进入年货一条街经
营证明”进入一条街经营时,可回企业所在地统一缴纳地方各税。
二、对符合电传第六条或沈地税所[1996]398号文件规定免征防洪
工程维护费、减半征收新开河维护费的收入,企业要单独核算,按规定程序办理
减免手续,各分局要于3月20日前将减免手续上报市局。